关于征求《南充市房屋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了规范南充市物业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确保维修项目质量、安全有保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安全,进一步加强维修企业管理,我们起草了《南充市房屋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建议,请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附件:《南充市房屋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朱春,电话:2666559,邮箱nczc2004@163.com)
南充市房屋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维护物业小区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充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维修相关活动其成果运用于房屋维修的相关企业(包括外地进入本市的房屋维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房屋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认定、公布等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登记企业实行自愿报名、择优选择、动态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房屋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辖区房屋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管中心)具体负责市辖三区房屋维修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维管中心负责建立市辖区统一的房屋维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管理房屋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发布信用评价情况。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在市维管中心登记的房屋维修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及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房屋维修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维修业务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信息。房屋维修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维修服务活动中违反或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房屋维修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被业主投诉、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管理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良好行为信息记录:
(一)房屋维修企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房屋维修项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三)房屋维修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工作突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四)其他经管理部门委托相关部门调查记录的良好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一)在房屋维修活动中的不良市场行为和经营行为;
(二)在房屋维修竣工验收或提交房屋维修成果中表现出来的不良行为;
(三)被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四)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被媒体通报或被举报违法违纪并被认定属实的行为;
(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房屋维修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七) 被业主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20分。
(八) 报名参加项目的企业不到现场踏勘导致中标后增加工程量超10%的,一次扣20分。
(九)维修企业涉及资料作假及维修项目作假的,围标串标的,分别扣50分。
(十)维修企业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的,经维管中心出面协调解决的,一次扣50分。
(十一) 施工期间擅自停工停摆,不向维管中心报告,导致业主上访的,一次扣50分。
(十二) 维修项目保修期内,如有反映企业不主动履行保修责任的,经维管中心出面协调解决的,一次扣50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资料主要采取房屋维修企业自行申报、房屋维修管理相关部门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房屋维修企业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资质证书、业绩和信用奖惩情况等。登记情况如有变动,维修企业和机构应于变更后15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主要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业主投诉且认定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考评实行综合评分制,每个企业信用信息年初考评初始得分为100分,每进行一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对企业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考评内容主要由房屋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价格控制、质量保证、维修服务、维修安全、媒体曝光及廉政责任等六方面组成(具体评分细则见《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信用记录评分表》)。每个项目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评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的每次扣企业信用分20分。
维修企业信用信息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每月动态管理,年度定期评定。
第十三条 房屋维修企业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标准。
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评定分值在99~80分(含80分)之间的,评为良好;评定分值在79~60分(含60分)之间的信用一般,评为合格;评定分值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信用不良,评为不合格,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对信用良好的维修企业,在维修工程招标评分中增加信用分值;对信用较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工程招标评分中扣减信用分值;对年信用扣分100分(含100分)的维修企业,将给予黄牌警告,招标评分扣减30分;对信用扣分100分以上的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三区物业维修工程,第二年招标评分扣减50分;对信用扣分200分以上的维修企业责令退出南充市房屋维修市场、取消维修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
第十六条 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取动态管理、即时评价的方式。管理部门将日常管理及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反馈涉及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即时记入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平台根据评分标准自动评定房屋维修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通过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对公示内容及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对登记的房屋维修企业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维修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
(一)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维修保修责任的;
(三)因提交房屋维修成果或维修工程质量低劣、价格虚高、弄虚作假等原因引发矛盾纠纷的;
(四)被选定为中标企业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责任的;
(五)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弃标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因弄虚作假被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且属实的。
第十八条 所有通过招标取得维修项目的维修企业,如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行为之一的,也将列入企业黑名单,不得继续从事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维修业务。
第十九条 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作为接受房屋维修委托、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信息信用被评为优秀的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1.优先推荐参与房屋应急维修项目;
2.推荐参评年度“诚信企业”;
3.在房屋维修活动中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4.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二)信息信用被评为良好的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列入正常管理。
(三)信息信用被评为合格的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在参与房屋维修项目时从严把关,提请相关委托人注意风险。
(四)信息信用被评为不合格的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自发文之日起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该企业、该从业人员的房屋维修成果审核备案,并根据违法、违规情况,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该企业、该从业人员的房屋维修成果审核备案。
(一)提供虚假资料、报告等的;
(二)房屋维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执行房屋维修业务的从业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绝执行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改决定的;
(四)在房屋维修中弄虚作假、欺骗小区业主和有关单位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因房屋维修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审价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纠纷、引起业主或相关企业上访的。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记录在信用档案中的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维修企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通过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企业可以对评价结果进行运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南充市物业维修工程信用考核记分表
小区 公司
项目 序号 | 基础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 部门 | 小计 得分 |
价格控制 | 20 | 维修企业按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组织实施未超预算一次得20分,超预算10%以上扣10分;超预算20%以上不得分。 | 审计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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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 | 30 | 竣工验收为优良工程得30分,合格工程得20分,未按照工艺特征描述施工扣20分。不合格工程不得分,因维修质量引发业主集访的给予红牌警告。 | 审计 公司、 业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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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服务 | 20 | 与业主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维修服务态度好无投诉得20分,企业服务态度恶劣引发业主投诉或集访不得分,并给予企业黄牌警告。 | 业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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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安全 | 10 | 本次维修工程实现安全零事故得10分,发生安全事故扣10分,并给予黄牌警告。 | 业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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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责任 | 10 | 企业投标、维修过程中没有违反廉政纪律得10分,违规送红包礼金等扣10分,并给予黄牌警告。 | 监督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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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 | 10 | 企业因维修工程质量、价格、服务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发业主集访(信访)一次扣10分,并给予黄牌警告。 | 监督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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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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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企业一年被三次黄牌警告或两次红牌警告,将停止承接三区维修工程业务。 2.凡业委会(业主)选择无资质企业从事维修工程不予报账。 3.企业年度信用分值将纳入第二年招投标项目评分。 |
考核人签字(盖章):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